2006年农业税废止前,中国农民主要承担以下义务与负担:
一、法定税费义务
1、农业税(公粮):按土地产量征收粮食或现金,税率约常年产量的15.5%。
2、三提五统:村提留(三提):三提包括公积金(用于村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、水利)、公益金(支持孤寡老人照顾和乡村教育)、管理费(村级行政开支);五统包括教育附加费(乡村办学)、计划生育费、优抚费(军烈属补助)、民兵训练费、交通费(乡村道路修建)。
二、强制劳务负担
1、义务工(年均10-20个工日),用于:水利工程(河道清淤、水库维修)、公路/铁路修建(路基铺设、材料运输)、电站建设(土方工程、辅助施工)。
2、劳动积累工,专项用于农田改造、林地开垦等长期工程,年均可达30工日。
三、其他负担
1、统购粮任务:农民需按国家定价向国有粮站出售定额粮食(俗称"征购"),价格普遍低于市场价。该义务独立于公粮缴纳,具有强制性。
2、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:农民必须完成国家指定的农产品征购指标(如棉花、油料等经济作物),属法定责任范畴。
3、集资摊派:教育集资、卫生费、治安费等地方性收费项目。
4、社会事务成本:民兵训练经费分摊等。